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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朱永良于2017年2月13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其对借款人宁波盛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舜台集团有限公司、成家槐、施友仙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债权本金2000万元,截止到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2423864.84元)依法转让给朱永良。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实。

  朱永良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借款人宁波盛事达电子有限公司及担保人舜台集团有限公司、成家槐、施友仙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朱永良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朱永良

  2017年2月24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02-24 2 2017年02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