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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仲裁公告

  翁斌、张常红: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胡忠海诉被申请人翁斌、张常红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6)第8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翁斌归还申请人胡忠海借款本金49167元,并按月息2%支付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申请人张常红对上述借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仲裁费220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翁斌承担,因申请人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

  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牛志刚等77名申请人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朱秀敏等40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13850.21元。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牛志刚等37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103747.16元。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州经济开发区凡华里烧烤小吃店: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斯腾与你补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17]第000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147号人力社保大楼308室)

  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浙江金雕科技包装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叶旦琪与你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17]第0006号仲裁裁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环大道143-147号人力社保大楼308室)

  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仲裁公告 2017-03-02 2 2017年03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