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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送达公告

  浙江绍兴新三江印染有限公司:

  我局已受理你单位职工王桂花、石起江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邮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绍市工伤举证[2017]5号举证通知书以及绍市工伤举证[2017]6号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举证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送达公告 2017-03-02 2 2017年03月02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