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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现 场

法院公告

2017年3月3日

  (2016)浙0402民初6277号

  顾云兵:本院受理原告邱菊芳与被告顾云兵债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02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嘉善国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良峰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整;2、被告清偿自2013年12月31日至借款到期日2014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9万元整;3、被告清偿从2014年12月31日开始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30日)36万元整以及逾期违约金30万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96号

  张引伟:本院受理原告邬佳浩诉被告张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9000元,支付利息453.36元;2、被告支付罚息(年化率24%)至产际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386号

  张引伟:本院受理原告邬佳浩诉被告张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14403元;2、被告支付截止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和逾期管理费,暂计71.0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49号

  边南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县远宏服装辅料厂诉被告边南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08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15号

  胡成斌:本院受理原告马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胡成斌归还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914号

  胡成斌、俞妹英:本院受理原告马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胡成斌归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等;俞妹英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限分别为送达之日起30日与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9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833号 

  邱忠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911024410)、郁建娥(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907074423):本院受理原告钟美仙诉被告邱忠明、郁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邱忠明、郁建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钟美仙借款3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0600元,由被告邱忠明、郁建娥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邱忠明、郁建娥直接支付原告钟美仙)。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660号

  湖州织里佳悦制衣厂、朱国锋: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织里晴儿布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你们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66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织里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27号 

  沈惠根: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经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民事)、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织里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7号

  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章玉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章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45号

  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周宗宜: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飞英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俊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钱俊峰、长兴二界岭众和水泥制品厂、周宗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8081号

  王小良:本院受理原告吴工厂与被告王小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王小良支付原告货款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与30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定于2017年6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23民初5802号之一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刘韶红与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23民初5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郭佳瑛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郭佳瑛于2017年2月22日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郭佳瑛。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郭佳瑛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序号贷款人借款人主债权文书合同号本金(截至2015年10月20日,单位:元)利息(截至2015年10月20日,单位:元)担保人名称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威玛斯车业有限公司CX2014-30027,668,092.42333,505.57郁孟炯、慈溪市三友车业有限公司、徐幼善、郁键、慈溪市金源车业有限公司、宁波顺峰车业有限公司

  注:1.本公告清单贷款人名称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分支机构。

  2. 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15年10月2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郭佳瑛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4. 以上贷款本金、积欠利息中如无币种名称的均指“人民币”,以“万元”为单位,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数额为准。

  5. 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或郭佳瑛联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洪武路29号 ;郭佳瑛 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东部新城杨木碶路666号和美城广场前程国际大厦6楼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郭佳瑛

  2017年3月3日

  遗失声明

  遗失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铭律师执业证一本,执业证号:13301201310934447,流水号:10319546,声明作废。


浙江法制报 现 场 00003 法院公告 2017-03-03 2 2017年03月0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