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卫平、汪强:
公司已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与你们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7年2月8日。请你们务必于2017年3月10日前与公司办理好工作交接、人事档案移转、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等手续。
此 致
浙江振兴担保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