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宾犬是她的精神寄托,谁为它的死负责?
时间:3月2日 地点:镇海法院
镇海的李阿姨将邻居唐阿姨告上了法庭,李阿姨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决唐阿姨赔偿医疗费、火化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等各项经济损失,总计2.8万元。而这些诉求,竟只源于一条小狗。
李阿姨说,自己儿子常年在外工作,只有贵宾犬是她的精神寄托,每天陪伴着她,贵宾犬的死对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令她极度伤心。
2016年9月的一天,李阿姨带心爱的贵宾犬在小区散步,唐阿姨养的两只金毛犬也在外面,三只狗打闹的时候,贵宾犬被金毛犬咬伤。李阿姨看到后马上抱起被咬伤的贵宾犬,自己也被受到惊吓的爱犬咬伤。
当天,李阿姨带着爱犬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一家宠物门诊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贵宾犬苏醒了,随后住院观察,经4天治疗,体况基本稳定。一周后,李阿姨将贵宾犬接回家观察。谁知,回家的第二天,贵宾犬就出现不适,经该宠物门诊治疗无效后死亡,当天被环保处置。李阿姨称,这一过程中,自己支付爱犬的医疗费6000余元,自己被咬伤也花了900余元打狂犬疫苗。
爱犬过世,李阿姨沮丧的心情,唐阿姨表示理解,毕竟自己也是爱狗人士,但她不同意将狗的火化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作为损失算在赔偿款之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阿姨饲养的贵宾犬在小区内被唐阿姨饲养的未栓犬链的金毛犬咬伤致死,并间接导致李阿姨被咬伤,唐阿姨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至于火化费,根据《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规定,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此案中,唐阿姨不认可该项费用,法官也认为在现有条件下该项支出必要性不足,不予支持。另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也认为理据不足,不支持该主张。
法院判决唐阿姨支付李阿姨医疗费、部分交通费及贵宾犬的价值损失共计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