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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理人:夏小兵(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840306053X)

  经查,你(单位)无故拖欠杨晓红、黄琼等4名职工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共计6715元的工资,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杨晓红、黄琼等4名职工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共计6715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3357.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6〕5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或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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