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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叶国祥(温州市龙湾海滨金足远鞋包加工厂经营者)

  本机关于2016年8月25日向你留置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16]3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5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足额支付朱婵、李本友等16名职工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共计193741元的工资,并加付赔偿金96870.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理强催字[2017]4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6条之规定,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86922811,地址: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大道166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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