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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仲裁公告

  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牛志刚等77名申请人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朱秀敏等40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413850.21元。二、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牛志刚等36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1046376.66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第二、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7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裁公告 2017-03-07 2 2017年03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