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8日
(2016)浙0205民初2840号
叶喜纲、张敏、张团结、金湘云: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甬江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5民初284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5民初3483号之一
张懿、陈亚:本院受理原告徐亚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5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慈城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5356号
金国卫、林美琴、林勇、王春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5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666号
舒定宏:原告谢鑫峰与被告舒定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085号
杨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行与被告杨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368号
叶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叶琪杰诉被告陈龙、叶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令:被告陈龙、叶晶晶共同返还原告叶琪杰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000元,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4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7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3428元,由被告陈龙、叶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715号
李留中、李新顺:原告杭州甬格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4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583号
宁波市溢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原告张茂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4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76号
宁波市宁海县俊威电器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恒力汽配轴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40号
蒲小龙、杜欣航:原告何爱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下午13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206号
陈顺杰:本院受理原告滕亚萍与被告陈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15号
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奉化市海园服装辅料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763号
绍兴诚生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奉化市金顺塑料制品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770号
王珂盛、俞殷杰、胡波: 本院对原告李腾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77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93号
谢鲁: 原告王勋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6)浙0283民初5925号
邢善义、张亚娣、宁波鼎信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吴维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83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671号
张玲、唐家南、樊岳东: 原告陈锡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陈锡东的诉讼请求:1.张玲、唐家南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2015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月息2%计,至2017年1月18日利息计6 800元),承担律师费3000元及诉讼费;2.樊岳东对上述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465号
张唯克: 原告宁波五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与宁波华鼎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奉化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0号
浙江华恒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绍兴市禾铭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民初59号
杨加钮、林加来、周海燕、浙江新大印刷有限公司、温州市侨兴纸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官多多与被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浙03民初59号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25日上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413号
吴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源诉你与吴长春等人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268号
温州福瑞达印务有限公司、温州德意印业有限公司、浙江瑞丰印业有限公司、郑恩苍、朱书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12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6106号
陈城、廖碧如: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恒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城、廖碧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3716号
裴继旺: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骏宏图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498号
廖象林、周建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孙国与被告廖象林、周建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96号
方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利敏与被告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916号
余文强:本院受理原告杨益建、潘吴洋与被告余文强、杜元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6民初290号
杨银钗:本院受理原告程树朋诉郑笑萍及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平阳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7民初4546号
浙江珏美饰品有限公司、叶振义: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白马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珏美饰品有限公司、叶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7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797号
赵仲祥、刘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李有顺诉被告赵仲祥、刘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14时30分,由审判员金建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小平、戴巧珠组成合议庭,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843号
诺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德海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诺昌文化传播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货款69315元、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901号
倪向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倪向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倪向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始15日内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5567.80元、透支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3元,由原告负担94元,由被告负担9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247号
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卡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价款187481.05元。案件受理费4050元,由被告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缴),由被告浙江亲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538号
海宁市怡希服饰有限公司、叶晓磊、叶传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与被告海宁市怡希服饰有限公司、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叶晓磊、叶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870号
唐掌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川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掌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唐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川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40000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31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缴),合计3750元,由被告唐掌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066号
沈林锋:本院受理原告陈林江与被告沈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1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林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林江货款54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以54000元为基数)。案件受理费1212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缴),合计1862元,由被告沈林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4251号
任桂峰、谢国庆:本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石红光与被告任桂峰、谢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兹公告送达(2016)浙0424民初4251号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主要内容:一、被告任桂峰归还原告石红光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二、被告谢国庆对被告任桂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05447号
曹红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以平与被告曹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手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 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环城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4066号
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汇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2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