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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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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在本报刊登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在后续核准时发现有错误及遗漏,现予以更正。具体更正情况如下:

  原刊登内容中第15、16户债务人名称皆为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应分别为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更正为:

  序号债权行债务人债务情况(截至2016年10月14日)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本金欠息1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武义字第1035号9,900,000.00326,168.22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应林滔、应春华(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1177号21,100,000.00617,252.70应林滔、应林光、应林枝、胡炜(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林滔、应春华(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01308号9,900,000.00289,611.45应林滔、应林光、应林枝、胡炜(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林滔、应春华(连带责任保证)2016年武义字第00036号15,000,000.00438,805.23应林滔、应林光、应林枝、胡炜(土地使用权抵押),应林滔、应春华(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0500号13,000,000.00643,504.11浙江凯来工贸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应林滔、应春华(连带责任保证)16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武义字第01288号5,150,000.00151,211.53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01291号17,250,000.00528,030.03浙江东方星月地毯产业有限(保证担保),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01360号2,750,000.0080,744.03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1203号8,400,000.00246,769.73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1132号6,000,000.00187,080.31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1008号11,500,000.00392,378.75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0753号7,000,000.00294,816.87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2015年武义字第0565号7,599,999.80361,024.01  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抵押担保),胡跃龙、胡飞燕、胡新廷、俞月宵、胡瑛、胡新兵(连带责任保证)

  除上述更正内容外,浙江法制报2016年12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其他刊登的内容不变。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7年3月8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更正公告 2017-03-08 2 2017年03月0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