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刘秀绒;民族:汉;性别:女;年龄:70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1194607221024;住址:镇海区骆驼街道盛家居民区后塘006号;联系电话:86588094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甬镇卫医罚〔2016〕0006号)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浙甬镇卫强催〔2017〕001号)次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加处罚款贰仟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镇海区支行,地址: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苗圃路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