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冯永燕、戚雪平、徐文娟、吴佳、陈芳、唐薇、顾佳明、林熠红、封娟、常雪与你单位经济补偿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海劳仲案字[2017]第018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冯永燕等10名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93597.51元,其中封娟4077.00元、顾佳明16461.50元、陈芳8118.69元、戚雪平5050.55元、唐薇12050.55元、徐文娟4045.35元、林熠红13721.63元、常雪12951.82元、冯永燕12195.33元、吴佳4925.09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