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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3月14日

  (2016)浙0110民初15663号

  郑秀芬:本院受理的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秀芬、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298号

  童罗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锋诉被告童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7417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405号

  王小林: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喜诉被告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613000元,支付利息75273.33元(利息自2016年11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1月17日止,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137号

  王小林、王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喜诉被告王小林、王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能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小林、王林林归还原告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55000元(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127民初4894号

  余辉:本院受理徐日航因与被告余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4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徐日航代偿款1198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204民初7371号

  许琼:本院受理原告袁永武与被告谢平来、许琼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7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828号

  宁波市鄞州叶杰五金工具厂:原告宁波市镇海雄镇冶炼厂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叶杰五金工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429号

  汪永明、蔡亚飞、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汪星、孙妮莎、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杰与被告汪永明、蔡亚飞、宁波莱姆格迪童车科技有限公司、汪星、孙妮莎、第五季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0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11号

  王红雷: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俊与被告王红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日8:45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023号

  陈国军:本院已受理原告章波与被告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0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186号

  虞世杰:本院受理原告颜小华为与被告虞世杰、王佩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7714号

  陆如军:本院受理原告陆志宏诉被告陆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告知举证事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5号

  上海维纳尔塑胶母粒有限公司,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上海维纳尔塑胶母粒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 36859152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浙江硕奇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溆浦县顶顶端陶瓷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维纳尔塑胶母粒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3月8日起2017年5月8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10666号

  绍兴市联谊大酒店有限公司、宋苗坤、张国萍:原告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城西支行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6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7356号

  陈成虎、郦蓉洁:本院受理原告沈江峰与被告陈成虎、郦蓉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4民初7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成虎应返还原告沈江峰借款23万元,支付利息552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2月25日,以后利息按实计算),限被告陈成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沈江峰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7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78元,由被告陈成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7720号

  温州市裕达合成革有限公司、温州亿力机械发展有限公司、浙江天意达不锈钢有限公司、季绍深、张兰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02民初77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金融审判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734号

  俞泳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17年6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49号

  姚峰:本院受理原告夏振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402号

  余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周寿满童装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28民初2366号

  金建威、赵丽青、金仲余:本院受理原告叶振林诉你们及被告郑碎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28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建威、赵丽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叶振林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碎宦、金仲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50元,由被告金建威、赵丽青、郑碎宦、金仲余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504号

  冯如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11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傅永乐(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808205712)、李海丽(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301070061):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精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声、傅永乐、李海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2017)浙0382民初195号民事裁定书、(2017)浙0382民初19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被告王声于2017年3月3日提出上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裁定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余莉薇、黄振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诉被告余莉薇、黄振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虹桥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陈碎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小芬和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98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魏国甫、陈碎霞: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小芬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98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628号

  王福庆、钱萍:原告章伟强诉被告王福庆、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福庆、钱萍归共同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律师费3万元、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7月24日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日止);2、如两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所有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庆丰北路南华,碧水云天西幢卫单元502室、502跃的住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802号

  马海强:原告朱新丰诉被告马海强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6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海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新丰借款本金115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4557号

  房芳、孙锴:本院受理原告周生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终审)、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15日,自送达之日开始计算。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天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5663号

  嘉兴市海得运输有限公司、王贝儿:本院受理原告海宁汇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40在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若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837号

  钱善明、卢潮、詹成聪:原告浙江海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善明、卢潮、詹成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以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8744号

  詹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9202082120):本院受理原告戚定东诉被告詹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9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18号

  曹传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炳泉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502民初61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6118号

  曹传根(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 汉族,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元通桥村北仁郎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7127014):原告黄炳泉与被告曹传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炳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传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炳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黄炳泉负担。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2民初7464号

  林乃新:本院受理原告王旭阳与被告林乃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采取直接、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0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山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3-14 2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