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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仲 裁 公 告

  王玲凤:本委受理的(2017)杭仲(萧)字第9号申请人杭州萨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方及杭州住邦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1、确认申请人与你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你方立即返还申请人押金人民币100,000.00元,租金人民币145,068.00元,并支付以245,06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为4,9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16,666.00元;3、被申请人杭州住邦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对第二项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被申请人杭州住邦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申请人中介费人民币5,000.00元;5、你方及被申请人杭州住邦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仲裁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格式)、仲裁反请求申请书(格式)、答辩书(格式)、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当事人意见反馈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20日内。上述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17年6月2日下午两点整在本委萧山分会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西河路447号104室,邮编311200,电话0571-82669050)

  杭州仲裁委员会

  林永法、林亚珍、朱林波、王秦明、舟山市信林木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永法、林亚珍、朱林波、王秦明、舟山市信林木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16)第66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 被申请人林永法、被申请人林亚珍共同归还申请人舟山市定海区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47.8392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金额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被申请人林永法支付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70000元;

  三、被申请人朱林波、王秦明、舟山市信林木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对上述债务在600万元的保证金额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本案仲裁费19025 元,由被申请人林永法、林亚珍、朱林波、王秦明、舟山市信林木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区永发针织制衣厂共同承担,因申请人已全额预缴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共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款项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付清;

  上述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

  舟山仲裁委员会

  舟山市定海区锦色大殿娱乐总汇:本委已受理范海芬等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案。因直接和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告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7年4月18日0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1号楼226室,电话:2281540)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15日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吕邦政、孙庆平:本委受理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你们(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工匠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乐清市万生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温仲裁字第85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温州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14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9 仲 裁 公 告 2017-03-14 2 2017年03月1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