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黄天彩(身份证号:532124198401241920):
2016年5月27日,我局作出的嘉秀洲环罚字〔2016〕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8月22日公告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嘉秀洲环罚催〔2017〕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秀新路大树花园三期18幢702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罚款额及加处罚款额,共计执行款壹拾万元。如对上述催告内容有异议,你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
嘉兴市秀洲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