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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 告

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1日

  (2016)浙0604民催35号

  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绍兴上虞机电轴承配件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绍兴上虞机电轴承配件厂持有的汇票号码为40200051/23756911,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付款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出票人为浙江舜科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慈溪市欣芯电路板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7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绍兴上虞机电轴承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6779号

  陶苗根: 本院受理原告钱江龙与被告陶苗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604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陶苗根应返还原告钱江龙借款133 750元,限被告陶苗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受理费2 97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 275元,由被告陶苗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初641、642号

  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温州迪普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飞飞与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第三人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共两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民初64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温州迪普隆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7675元,由原告迪普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民初642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飞飞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飞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两份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民初641、642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598号

  吕海飞:本院受理原告褚海东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4801号

  李德会: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524号

  温州市瓯海娄桥晨曦鞋底加工场(经营者罗小兰):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你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场送达,现依法向你场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6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效、潘建湖;联系电话:0577-88996830、13857709188;联系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主楼七层。)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国企经济贸易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73号

  唐荣伟、赖国生: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陈统敏、季小慧、唐荣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416号

  吕邦政、孙慧霞、嘉兴联动工具有限公司、嘉兴大工匠机械有限公司、美特机械制造(嘉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建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0200号

  赵世微、金阿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们和胡成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1857号

  余富良、翁银素: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12279号

  徐荣、林雪芬、徐华: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徐世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8号

  王策、王寿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及乐清市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664号

  王小琴、郑巨克: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126号

  徐崇文、卢新记: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浙江晟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连星、林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1327号

  郑仕勇、杨旭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们及浙江中投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90号

  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天展示设计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漳州宏源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50号

  杭州金紫丰服饰有限公司、黄宝福:本院受理原告姚末春与被告杭州金紫丰服饰有限公司、黄宝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069号

  董阿六、杨火琴: 本院受理原告吴荣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司法告知手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201号

  邹水根、朱新华: 本院受理原告徐惠荣与被告邹水根、朱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07号

  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洪东、郭丽娜、吕纯明、金凌英、吕纯云、张美丹: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湖州大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洪东、郭丽娜、吕纯明、金凌英、吕纯云、张美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481号

  陈美丽、潘国荣、潘季明、黄新花、戴森峰、黄海根、费月秋: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轧村支行与被告陈美丽、潘国荣、潘季明、黄新花、戴森峰、黄海根、费月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585号

  钱国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祥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6)浙0503民初3100号

  沈国强、沈春凤:本院受理原告李发龙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50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3-21 2 2017年03月2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