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3月22日
(2016)浙0212民初5223号
俞曙:本院受理原告吴成丛与你、郏志香、宁波中盈汇拓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120号
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胡兴夫:本院已受理原告邱小勤为与被告宁波万祥室内高尔夫发展有限公司、胡兴夫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11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046号
胡凯:原告朱科杰与被告胡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0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1859号
王邦禹:本院受理原告乐夏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1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0662号
廖丽华、吴徐波:原告谢鑫峰与被告廖丽华、吴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3民初1417号
张玲、张舫: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海华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溪口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085号
钱阿法、潘利根:本院受理原告陈柏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08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496号
潘丹凡:本院受理原告唐超与被告潘丹凡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9922号
郑道双、吴爱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蓝凌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99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金融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820号
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鸿丰光学有限公司、周华、周建道: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821号
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鸿丰光学有限公司、周华、周建道: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599号
瞿耀伟、柯月红:本院受理原告夏振棚与被告瞿耀伟、柯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13号
2017年3月1日,本院根据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恒信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恒信金属公司管理人。恒信金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吕林群,电话:15906773512、1358786420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恒信金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时2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恒信金属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及恒信金属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恒信金属公司的股东(郑渡、高峻)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恒信金属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破14号
2017年3月1日,本院根据孙永耿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利友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利友公司管理人。利友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吕林群,电话:15906773512、13587864204)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恒信金属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5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恒信金属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及恒信金属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利友公司的股东(林茂友、陈如燕)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恒信金属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行初13号
郑健、林文博、郑京丽、郑聪、郑宗衍:本院受理(2016)浙0382行初13号胡玉英诉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412号
杨东、温州市宝捷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必仑与被告陈钦尚、杨东、温州市宝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姚必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经济损失42190.82元;二、驳回原告姚必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姚必仑负担209元,被告陈钦尚负担85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614号
苏永显:本院审理原告金元生与被告苏永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6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苏永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金元生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2元,由原告金元生负担185元,被告苏永显负担148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88号
胡宝根:本院受理原告陈坚与被告胡宝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偿还267000元货款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470号
江帆:原告朱国光与被告江帆、虞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江帆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每年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2、被告虞天平对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471号
江帆:原告朱国光与被告江帆、虞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江帆立即偿还代偿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按每年6%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2、被告虞天平对本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58号
王正祥、杭州祥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柯建坤与被告王正祥、杭州祥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4民初2786号
永康市铖豪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4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果如下:一、被告永康市铖豪焊接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健牌铝业有限公司定作款417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723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的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结;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西塘桥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1064号
李兴琼: 本院受理原告邱小芳与被告李兴琼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司法公开告知手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环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