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浙江京通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朱丽达、陈越勤等5人(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劳人仲案字[2016]第34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浙江京通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朱丽达、陈越勤等5人劳动报酬72338.71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席琳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游丽芬等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舟劳仲案字〔2017〕第0018号,本委裁决:被申请人应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游丽芬工资3000元、傅红芳工资6000元、林羽洁工资2800元、张莉工资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裁决系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舟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