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4)衢柯民初字第553号
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全胜与被告陈臻尧、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衢柯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臻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龚全胜工程款636188.9元;二、驳回原告龚全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87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王万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云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或者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解除原告与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2、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王万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至实际腾房时止的尚欠房租,同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诉讼费用合计1835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890号
吴佳伟、蓝万航: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48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吴佳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邵伟借款本金50000元;被告蓝万航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蓝万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佳伟追偿;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吴佳伟、蓝万航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015号
郑志新、周勇军:本院受理原告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惠多利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4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郑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周勇军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勇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志新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