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766号
牟岗:本院受理原告林金菊与被告牟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准予原告林金菊与被告牟岗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5864号
王文飞:本院受理原告金崇玖与被告王文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不准原告金崇玖与被告王文飞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共计人民币500元,由原告金崇玖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3民初973号
黄冬莲:本院受理原告尹林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123民初973号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新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7327号,内文“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7525号,内文“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6884号,内文“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6881号,内文“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应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