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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441号

  龚水祥: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8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二、被告龚水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农业机械管理站租金、违约金1782.31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424号

  陆红宾:本院受理原告姜进发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陆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姜进发租金120000元、占用费220000元及违约金1700元,合计341700元。二、被告陆红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姜进发挖掘机损失50000元。三、驳回原告姜进发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112号

  潘雪娥、潘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潘雪娥、潘丽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37913.39元及截止2016年10月24日的利息人民币1116.4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潘雪娥、潘丽华如未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就被告潘雪娥所有的抵押给原告的浙J8DS11号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740元,由被告潘雪娥、潘丽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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