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8688号
黄枝丽、曾平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黄枝丽、曾平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黄枝丽偿还货款本金189万元,利息111761.69元,合计2001761.69元。二、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所有并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在最高额2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51号
朱进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诉被告朱进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本金57766.57元,利息11535.88元,滞纳金5009.6元,合计74312.05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6103号
应玲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郭晓英、应玲平、徐立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郭晓英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198755.39元及利、罚息(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止为47321.13元,以后按合同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应玲平、徐立对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12日9时30分浙江省女子监狱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1474号
叶向华、叶翠红: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21474号原告蒋传军诉被告叶向华、叶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王牮英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应建勋、郑欢欢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1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