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727号
阙起兰、谢方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阙起兰、谢方德、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一、二偿还原告本金243962.51元,手续费35890.84元及透支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6年9月18日为3084.16元,以后的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原告对被告一所有车牌号为浙KH9968轿车,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966号
陈荣领: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陈荣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陈荣领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本金350000元、利息16209.19元、复利258.76元,合计人民币366467.95元;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丹萍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林明、方义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22日9时20分第十九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78号
陈增荣、张如必:本院受理原告张铜炉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9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33号
张江勇、管金兰:本院受理原告张美珠诉被告张江勇、管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42号
杨竹山、于桂芳、金月: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英诉被告杨竹山、于桂芳、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7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