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拒绝腾房 还当起“二房东”
法院:妨碍执行,罚款10万
本报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温萱
本报讯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拍卖了作为抵押物的九间店铺,原本与案子毫无关系的案外人林某本是其中一间店铺的承租人,谁知,在法院通知他自动腾空和租约到期的情况下,林某不仅拒不腾空,还将店铺偷偷转租他人。
对于林某这种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日前,温州中院对他开出了十万元的罚单,并于当天通过银行扣划了相应存款。
事情要追溯到2014年7月10日,温州中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某电器公司、李某、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同年7月17日,执行法官前往上海,对该案的抵押物、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九间店铺张贴了预拍卖和限制腾空的公告。
林某正是其中一间店铺的承租人,看到公告后向温州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不过之后因为林某与债权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他最终又撤回了执行异议。根据租赁协议约定,租期到2016年6月26日为止,林某承诺租约到期后无条件及时腾空房屋。
2014年8月10日,温州中院将九间店铺放到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并最终以2968万元顺利成交。之后,温州中院向全部承租人送达了自动腾空的书面通知书。
没想到,林某之前的承诺根本是一张“空头支票”,非但没有履行协议,拒不腾空,还偷偷将店铺转租给他人。执行法官三番五次打电话给林某说理释法,告诉他既然已经签署调解协议,理应履行,林某还是一意孤行,态度恶劣,妨碍法院执行。于是,执行法官火速赶往上海,告知林某已经侵犯债权人的权利,拒不腾空将承担法律后果。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的协助配合下,温州中院执行法官将店铺强制腾空,同时对林某罚款10万元。
执行法官介绍,对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撤回执行异议,并与债权人达成调解协议,理应自动腾空,拒不腾空属于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