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水库时留下的矿石运走卖掉
这算“采”还是“运”?法庭上激烈争辩
本报记者 高敏
本报讯 将建水库留下的矿石运走卖掉,这个过程属于“采矿石”还是“运矿石”?3月28日,天台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件。
被告人鲍某在天台泳溪乡苍华村经营一家采石场。起诉书显示,2008年9月5日,鲍某以60000元的价格向天台县坦头镇苍华村购买了该村“拜心”区块的石头。但因鲍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该区块内的石头,2014年4月29日被天台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同年5月2日,鲍某又组织谢某等人开采该区块内的石头,5月6日,被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当场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鲍某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受到行政责令后拒不停止开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又对鲍某进行了补充起诉。根据追加起诉决定书的描述,2011年1月2日,天台县茶园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将施工完毕的三跳岩水库库底内的土石方送给当地的小溪坑新屋王自然村。之后,新屋王村村干部将库区内的石头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鲍某。
2011年八九月份到2012年四五月份期间,鲍某将三跳岩水库库区范围内的溪滩石头挖出后,用拖拉机运至街头镇石柱村的溪滩岸,共开采石头6000吨左右。之后,她将石头销售给桐庐县和谐景观有限公司、太空农场、宁波鑫来景观石有限公司等单位。目前还有1819.14吨石头堆放在石柱村溪滩岸。经天台县价格认定机构鉴定,该批石头单价为80元每吨。
公诉机关认为,鲍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品的价值达40余万元,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3月28日,天台县法院对两案进行了一并审理。法庭上,鲍某否认控罪。鲍某认为,非法采矿是将石头挖了以后造成破坏,而她是在小溪坑做发电站后,本身有多余的石头要清理才去运矿石的,并不是采矿石。
被告人的辩护人也认为,鲍某没有实施开采行为,只有买入、装载、运输和销售,对此法律法规并无禁止,对于水库底堆积的建筑石料清理或者卖出,法律也没有特别限定。
当天法庭没有作当庭宣判,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