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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宁波市鄞州宏晨工艺品厂,组织机构代码证:30896722-6,投资人:罗建,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张家潭村。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局依法作出的鄞环行罚(2016)9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本通知书(鄞环行督2017年第11号)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停止蜡制品玻璃杯的喷漆、丝印加工项目的生产并将罚款伍万陆仟元缴至鄞州银行各乡镇支行。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 督促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公告 2017-03-30 2 2017年03月3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