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15036号
刘化注: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刘化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化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实际支付时扣除已支付的157.42元,但最高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限)。二、被告刘化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3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130元,被告刘化注负担65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化注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破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允革、陈向东的申请,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受理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为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管理人。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向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浙江省义乌市城中西路16号四楼410办公室,联系电话:89897789、8989668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14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