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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新 闻

台风、霾等红色气象预警期间学校应停课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记者 许梅

  本报讯 面对即将到来的台风、暴雨等重大气象灾害并可能引发风暴潮、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危险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强制转移;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暴雨、霾红色预警信号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除国家机关和直接保障城市运行的企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临时停产、停工、停业……昨天,随着《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这些气象灾害应急情况下的紧急避险措施都被写入了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我省是气象灾害多发省份,台风、暴雨、暴雪、高温等恶劣天气,常常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去年丽水遂昌苏村的山体滑坡灾害,就是因持续降雨引发了泥石流。为了尽量减小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尤其是避免因部分群众不愿撤离带来的人员伤亡情况,条例强调了气象灾害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并强化了公众参与防灾自救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条例不仅规定公民应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关注气象灾害风险、增强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还应储备必要的饮用水、食品及照明用具等生活用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应急措施。条例同时规定,情况紧急时,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组织转移避险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条例还对极端天气情况下的上学、务工、生产、生活等进行安排,规定台风、暴雨、道路结冰、霾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应当停课。尤其是停课问题,为了避免执行过程中的“一刀切”“机械化”,条例还细分了“未启程上学”“上学途中”“在校”三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必上学、就近到安全场所暂避、由学校保障学生安全等应急避险措施。

  每当灾害性天气来临时,网络上常常各种“预报”乱飞。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信息接收和显示装置、预警大喇叭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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