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83号
戴吴杰:本院受理原告方蛇良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戴吴杰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5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446号
衢州市柯城德宝橱柜商行、周兰珍、浙江健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悠然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雪芳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德宝橱柜商行、周兰珍、浙江健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衢州悠然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彭雪芳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德宝橱柜商行关于订购橱柜的协议;二、被告衢州市柯城德宝橱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彭雪芳预付款及定金合计15000元,并另行支付原告彭雪芳定金4700元,两项合计19700元;三、驳回原告彭雪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彭雪芳负担20元,被告衢州市柯城德宝橱柜商行负担9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5550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王万根: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游你车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5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王万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云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724号
叶炳根:本院受理原告龙游立新兽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互联网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货款13282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