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904号之一
林影弟、张弘、金俊伶、柳立功、黄惠平、张弸、吴晓秉、葛强、葛雁、孔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你们及被告衢州市荣康氟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浙江法制报上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存在笔误,应予更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2016)浙0802民初9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42号
吴坚新、吴相康、吴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及吴土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24民初2843号
吴坚新、吴相康、吴翔: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仙居支行与你们及吴土珍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1024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仙居县人民法院
陈慧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新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与张辉、赵海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赵敏丹、人民陪审员叶丽华、赵友妙)、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与张辉返还借款本金56715.56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罚息(详细金额见所附清单);被告赵海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你与张辉、赵海兵承担。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大溪人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岭市大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3月27日第4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237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27日第4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246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2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27日第4版法院公告栏中,海宁市人民法院(2017)浙0481民初1248号,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7月7日上午9时4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3月15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张海敏诉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