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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25民初3528号

  姚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姚利君与被告姚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25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建军归还原告姚利君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10日起至款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6元,由被告姚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621号

  段红卫、姜美玉:本院受理原告祝建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85513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5日起,月利率按20%计付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要求你们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何桂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志源,人民陪审员刘建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30日上午10点0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25号

  洪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洪小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8484.92元、截至2017年1月1日利息26987.23元、滞纳金38501.24元,并支付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9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4-06 2 2017年04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