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85号
陈普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陈普文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860.46元、截至2016年8月2日利息3420.21元、滞纳金1737.24元、消费手续费645.32元,并支付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392号
陈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7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陈林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876.76元、截至2016年8月2日利息1942.68元、滞纳金576.23元,并支付2016年8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065号
阮盛滔:本院受理原告叶嗣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04民初90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叶嗣斌借款本金人民币5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530000元按月利率1.5%自2014年5月22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7606号
闻敬平: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鑫乐仪表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7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