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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把公司账簿销毁了

判刑!

  通讯员 吕晓土

  有些人遇到公司改制,便以为原公司的会计票据不会有人查,竟将会计凭证、账簿等全部销毁。殊不知,这种行为竟是犯罪。

  成立于2000年3月的开化县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于2008年6月经股东会决议解散注销,并于当日成立新公司(普通合伙企业)。2010年2月,担任公司合伙人兼财务科长的张某某,明知会计凭证和明细账保存年限为15年、总账等保存年限为25年等规定,但是为了规避税收,竟起草了一份关于销毁公司(改制前公司)账册的说明,后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与会计汪某某一起,将公司2000年至2009年间的会计凭证、账簿销毁。

  今年2月,开化县检察院以张某某、汪某某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提起公诉。3月,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浙江法制报 说法 00004 判刑! 2017-04-07 2 2017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