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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17年4月7日

  温州市博大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布莱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68号

  张耿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胜利诉被告张耿常、张蔚苓、姜海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68号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5443号

  黄素娟、上海金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瑾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马幼松、马王栋: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4民初5442

  马王栋、上海金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瑾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黄素娟、马幼松、董浩军: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大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4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民再42号

  刘彬:再审申请人张秋云与被申请人吴孟、刘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民再42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维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本案再审受理费6550元,由再审申请人张秋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温鹿商初字第4416号

  史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温鹿商初字第44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670号

  姜丰、伍达志、陈西强:本院受理潘伟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962号

  林俊:本院受理郑建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873号

  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姜辉、陈淳龙:本院受理李朋林诉你们(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1757号

  温州市巨旭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凯信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869号

  温州繁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821号

  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鸿丰光学有限公司、周华、周建道: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就(2016)浙0302民初882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8820号

  温州市金宏眼镜有限公司、温州市鸿丰光学有限公司、周华、周建道: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就(2016)浙0302民初88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逾期将依法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323号

  余必宝、余柏和:本院受理原告吴良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427号

  蔡桂平、倪慧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57号

  余天培:本院受理原告白永虎与被告余天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73号

  郑春雷、包霞玲、陈忠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郑春雷、包霞玲、陈忠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6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153号

  南明辉、李丹丹:本院已受理原告全显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明辉、李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全显益货款1219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全显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南明辉、李丹丹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05号

  张建萍(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80817402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张建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7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491号

  金光洪: 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正长刀模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刀模材料款42000元及其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算到被告全部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民初1654号

  吴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明日鞋材厂诉被告王美凤、吴伟军、吴伟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2016)浙0324民破1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所负的债务8181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932号

  鲁俊: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根与被告鲁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412号

  嘉善瑞祥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瑞祥橡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3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就位于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业路55号4#厂房的房屋租赁关系于2015年12月22日解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的厂房租金2176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732号

  钟建荣、张慧菊:本院受理原告吴四平诉被告钟建荣、张慧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732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2、二被告立即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0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3572号

  张昌胜:原告吴强与被告张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35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张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吴强借款586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66元利息,自2011年4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36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224元利息,自2011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自2011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吴强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348元,由被告张昌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852号

  刘谋银:原告沈小亮与被告刘谋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48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刘谋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小亮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刘谋银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案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4173号

  高志钢、王莉莉:原告郑菊明与被告高志钢、王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高志钢、王莉莉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2、判令被告高志钢、王莉莉立即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49号

  吴永强:本院受理原告陈利珍与被告吴永强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81号

  费强:本院受理原告许智华与被告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591号

  郦傲兴:本院受理原告马月生与被告郦傲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027号

  刘伟娜:原告朱洁涛与被告刘伟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刘伟娜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朱洁涛借款本金80000元及违约金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3280元,由被告刘伟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109号

  姜志军、葛伟军:原告毛从明与被告姜志军、葛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姜志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毛从明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70.92元,利息已按年利率4.35%从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二、被告葛伟军对被告姜志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姜志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姜志军、葛伟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17-04-07 2 2017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