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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702民初12342号

  尹国强:原告戴建辉与被告尹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2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2040号

  许卡嘉:本院受理原告王晓璐与被告许卡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204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013号

  吴旭泽、周小西:本院受理原告高根友与被告吴旭泽、周小西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0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5642号

  杨秋云:本院受理原告王爱娟与被告洪国伟、杨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洪国伟、杨秋云共同归还原告王爱娟借款人民币640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洪国伟支付原告王爱娟款项人民币81000元。以上一、二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王爱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原告王爱娟负担2161元,由被告洪国伟负担10359元(其中9196元由被告杨秋云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洪国伟、杨秋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07 2 2017年04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