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8690号
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何佳琪、何敏林:本院受理原告林宏华与被告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何佳琪、何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1、(2016)浙0782民初18690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林宏华撤回对被告浙江正正箱包有限公司的起诉;2、(2016)浙0782民初1869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敏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林宏华借款人民币884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162元,由被告何敏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你对本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7569号
黄雄壮、王海珍、郑峥嵘、洪艳娣、郑冉冉、张致田、浙江浦江鑫友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众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雄壮、王海珍、郑峥嵘、洪艳娣、郑冉冉、张致田、浙江浦江鑫友锁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26民初75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626号
张涌涌:本院受理原告郑恩光诉被告张涌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626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437号
周如潮、金国珍:本院受理原告郑海燕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