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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 法

发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

赠与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问:

  一年前,我和妻子因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4岁的儿子小金随前妻生活,而我“净身出户”,此外,我还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商铺赠给小金,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把产权过户给了小金。

  事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我得知小金并非我亲生,亲子鉴定结果也显示,小金确实与我没有血缘关系。事后,前妻不得不承认她在离婚前有过出轨行为。我据此曾多次以小金非亲生的缘由要求索回商铺,但被前妻拒绝,理由是我当初的赠与具有履行抚养义务的道德性质,且所有权早已发生转移。

  请问:我能要回赠给小金的商铺吗?

  答:

  你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即你有权反悔。

  虽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九条、第十四条也分别指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表面看来,鉴于你在离婚时将商铺赠给小金,具有抚养、资助未成年子女性质,且小金已经成为商铺实际的所有权人,似乎你确实无权反悔。其实不然,因为这里涉及到一个重大误解问题。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结合本案可以明确,你当初之所以将自己婚前的个人商铺毫不犹豫地赠给小金,完全是基于其是你亲生儿子之故,如果你知道小金并非你亲生,你自然不会做出那样的决定。亲子鉴定表明小金与你没有血缘关系,无疑意味着你此前的赠与和你的意思相悖,且此举让你遭受了上百万元的巨额损失。也就是说,你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法律特征,无论是《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还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都明确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行为或者订立的合同,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颜东岳)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9 发现孩子不是我亲生的 2017-04-12 2 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