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84民初233号
应雷、金慧林、应意、应豪、武义天濠厨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7月18日15时2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徐香珍、应萌芯。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980号
吴新勇、黄茜:本院受理原告沈海宁诉被告吴新勇、黄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432号
郑毓宏:本院受理原告何文莲诉被告郑毓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60号
郑周荣、傅丽芳:本院受理原告邓东梅诉被告郑周荣、傅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962号
钟建方:本院受理原告黄力诉被告钟建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9月12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9月12日至2017年3月11日期间的租金55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79号
李浩:本院受理原告赵贤松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李浩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10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