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119号
黄小产、杨宝花:本院受理原告项正顺诉被告黄小产、杨宝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119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39400元,合计149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46号
倪晓君:本院受理原告吴小松诉被告倪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046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635号
邱欢欢:本院受理原告童迎春诉被告邱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752号
杨成钢、薛俊康:本院受理原告赵仲明诉被告杨成钢、薛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杨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仲明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杨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仲明违约金4800元。三、由被告薛俊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成钢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844号
王建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栋诉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国栋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浦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