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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6)浙0782民初8269号

  方建浩:原告金华市康达快运有限公司诉何士启、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你的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8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康达快运有限公司快递费181555元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康达快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4元,由原告金华市康达快运有限公司负担214元,由被告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义乌市妙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30号

  夏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垚诉被告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6月27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0号

  吴尚正、徐金枝:本院受理方如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1号

  高清锋、楼海燕:本院受理楼新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0号

  吴寒:本院受理江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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