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927号
周郁葱、董尚伟: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9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周郁葱、董尚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云云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借款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19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950元,由被告周郁葱、董尚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9239号
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大众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92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由被告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大众印刷材料有限公司526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06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9710元,由被告建德市博大彩印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583号
周碧松:本院受理原告吴丽敏诉被告周碧松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06号
洪荣庆:本院受理原告蒋灵婉诉被告洪荣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206号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21500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从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张孟有、代理审判员杨利智及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