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7000号
张飞霞、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邵炜分: 本院受理原告张晔诉被告翁兆峰、张飞霞、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邵炜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7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翁兆峰、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飞霞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晔借款本金139840.07元及自2016年9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邵炜分负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张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80元,由原告张晔负担1380元,被告翁兆峰、杭州尊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飞霞、邵炜分负担3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2072号
梁志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 [(2016)浙1004民初2072号],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梁志敏归还透支本金69622.22元及前期利息、滞纳金15527.7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叶帆、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陈芳萍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帆担任审判长,代书记员林芝担任记录。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7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15279号
陈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福盛工具厂与被告玉环哲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董庄洪、赵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15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81民初1361号
李春生:本院受理原告叶美莲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1081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