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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965号

  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文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496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朱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归还原告吴文建借款本金30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南京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国祥追偿;案件受理费312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850元,由被告朱国祥、丽水市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4161号

  颜国良、黄立群:本院受理原告郑林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802民初416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武义三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蓝钦松与被告武义三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6278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违约金。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代理审判员王灯辉、人民陪审员张耀进、周云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7年7月20日15时30分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25民初730号

  徐建军:本院受理浙江泰隆商业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互联网裁判文书规定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透支信用卡本金177627.75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0日止的利息43913.04元,2016年12月31日至欠款结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0‰计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4-18 2 2017年04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