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申请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10500053/23177282、票面金额人民币150000元、出票人浙江鸿泰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一箭实业有限公司、持票人宁波海曙诺望纸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24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银行承兑汇票权利的行为无效。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200号
温岭市铭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南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7月26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金华英、徐姬、周晓琴。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460号
武义龙凤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利合模压板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7月26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合议庭成员为陈飞峰、包昶武、陈章元。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5482号
武义县福瑞工艺品厂、吕有富、吕笑兰、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武义县福瑞工艺品厂、吕有富、吕笑兰、浙江省永康市三和工贸有限公司、周玉娟、程文韶、浙江荣轩工贸有限公司、浙江丰泰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4民初548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47号
宁波璟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德广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璟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