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602号
张东平:本院受理原告于根义诉被告张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8193号
张江勇、管金兰: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云仙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6民初8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158号
杨建平: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元诉被告杨建平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28号
张必炎、陈元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定诉被告张必炎、陈元华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案由蓝照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楼其超、人民陪审员周彩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6民初6601号
金英武:本院对原告洪龙飞诉被告金英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结果为:由被告金英武支付原告洪龙飞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