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4月20日
(2016)浙0602民初10248号
绍兴荣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楼炳炎、顾文娟、楼玉娇、顾百钟、徐水仙: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及被告张国海、娄美娟、绍兴市涂山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10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应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602民初7551号
绍兴联友针织有限公司、郑丹童: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柯桥佳方针纺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60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1439号
陈春娥、韦波、李鸿波:本院受理原告郑凯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7月27日9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989号
边忠、林友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461号
李崇概、洪丽明:本院受理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77号
孙顺洁、邹伯成、高德恩:本院受理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第二分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起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日上午9:3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8738号
李先锋(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01184936)、李爱英(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9070740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锋、李爱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382民初87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82民初6592号
阮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吴金萍、阮筱、阮雨、阮桂华、黄苏琴、章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872号
赖国勇:原告乐清市合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8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6)浙0324民初4903号
李天燃: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嘉支行诉被告温州民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正西、李天燃、李正栋、李政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24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24破6号
本院根据樊刻修的申请,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浙03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管理人。受理破产申请后,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27日以前,向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潘巨浩,联系号码:1590677351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交有关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公告之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永嘉县驰誉装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光星、 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7、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436号
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张仕超诉被告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4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3243号
许红元、沈中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被告张卫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11民初4454号
施良效:本院受理原告章良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411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299号
顾建峰:本院受理原告王新如与被告顾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并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姚庄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30号
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善鸿源峰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你支付50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4128号
高佳、陈良:本院受理原告林娜与被告高佳、陈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21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嘉善县人民法院
吴四坤、陈美珍: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根与被告吴四坤、陈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5051号
张丽丽(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810313820)、吴锋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9007095410):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兵、陈杰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兵、张丽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363770.79元并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被告吴锋明、陈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6875号
娄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012260515)、娄振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5503060514)、朱春梅(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202272221):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68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娄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代偿款35056.40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利息(以代偿款35056.40为基数、从2016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3000元;二、被告娄振华、朱春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