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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公告

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 注销公告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已决定解散律师事务所,请债权人自接到本所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所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

  2017年4月2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3 浙江恒哲律师事务所 注销公告 2017-04-20 2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