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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16)浙0483民初8957号

  海宁市鑫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695979-2):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89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乡市鑫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定作款201740元、违约金17000元及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0元,由你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6)浙0483民初7397号

  徐成良、浙江慕迪家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79575-7)、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1816-4):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和泰兴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银虎、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金伟军、徐成良、赵玉祺、浙江慕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83民初73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和泰兴化纤有限公司3124207.51元,并支付利息(以3124207.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和泰兴化纤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向被告浙江诺亚纺织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张银虎、金伟军、徐成良、赵玉祺、浙江慕迪家具有限公司、浙江米罗家私有限公司各承担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1793元,由七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4-20 2 2017年04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