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20187号
陈伟海、徐烈、费燕波、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修奇与被告陈伟海、徐烈、费燕波、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82民初20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伟海、费燕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修奇借款3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7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伟海、费燕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修奇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00元。三、被告徐烈、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3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伟海、徐烈、费燕波、舟山市海之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82民初18933号
张晓康: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松与被告张晓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2民初18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3861号
赵琼炜: 本院受理原告应姣姣诉浙江三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琼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23